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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
服務類招標代理
貨物類招標代理
江(jiang)蘇國衡土地(di)房地(di)產(chan)(chan)資產(chan)(chan)評估咨(zi)詢有(you)限公司是由江(jiang)蘇省住房和城鄉(xiang)建設(she)(she)廳批準(zhun)的(de),承擔各類工(gong)程(cheng)項目(mu)的(de)勘察、設(she)(she)計、施工(gong)、監理(li)(li)以(yi)及與(yu)(yu)工(gong)程(cheng)建設(she)(she)有(you)關(guan)的(de)重要設(she)(she)備(進出口機(ji)電(dian)設(she)(she)備除外)、材料采購(gou)招標投(tou)標的(de)代理(li)(li);以(yi)及其他與(yu)(yu)建設(she)(she)工(gong)程(cheng)招標投(tou)標有(you)關(guan)的(de)咨(zi)詢服(fu)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代理的范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3.《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
第二條 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集中(zhong)采(cai)購(gou)(gou)機(ji)構(gou)是設(she)區的(de)(de)市級(ji)以(yi)上人(ren)(ren)民政府依(yi)法(fa)設(she)立(li)的(de)(de)非(fei)營利事業法(fa)人(ren)(ren),是代理(li)集中(zhong)采(cai)購(gou)(gou)項(xiang)(xiang)目的(de)(de)執行機(ji)構(gou)。集中(zhong)采(cai)購(gou)(gou)機(ji)構(gou)應當根(gen)據(ju)采(cai)購(gou)(gou)人(ren)(ren)委托制(zhi)定集中(zhong)采(cai)購(gou)(gou)項(xiang)(xiang)目的(de)(de)實施方案,明確采(cai)購(gou)(gou)規程(cheng),組織(zhi)政府采(cai)購(gou)(gou)活動,不(bu)得將集中(zhong)采(cai)購(gou)(gou)項(xiang)(xiang)目轉委托。集中(zhong)采(cai)購(gou)(gou)機(ji)構(gou)以(yi)外的(de)(de)采(cai)購(gou)(gou)代理(li)機(ji)構(gou)。
招標分類
1.招標組織方式:自行招標、委托招標;
2.招標形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
另外按項目性質又分建設工程招標,政府采購、國際招標等。
3. 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及監管部門認定的其它采購方式。
幾種招標方式的區別:
1、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
是指談判(磋商)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磋商)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74號令可以用談判方式采購:4條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競爭性磋商適用情形:5條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與公開招標區別:
1、確定供應商方式不同:公開招標通過發布公告邀請不特定供應商;談判、磋商除了發布公告外,還可以有采購人、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或者從省級以上財政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2、“等標期”不同:公開招標不少于20日,談判不少于3個工作日,磋商不少于10日。南京市要求頭尾日期不算,再增加兩日。
3、評審側重不同:公開招標對價格關注較多,談判完全由價格決定,磋商要看綜合條件。
4、磋商增加了重新評審情形: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價不一致、經認定的畸高或畸低評分情形。